代購進口來源不明且標簽虛假的食品
銷售者、進口商連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
本報訊(記者孟剛)近日,北京互聯(lián)網法院通報2023年至2025年涉食品藥品網絡消費類案件審理情況并發(fā)布典型案例,涉及網絡食藥消費領域虛假宣傳、資質缺失、平臺履職不到位、消費者舉證難等問題。其中,楊某訴鐘某、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產品責任糾紛案,可為跨境電商、社交平臺直郵等食品銷售糾紛責任認定提供參考。
案情顯示,原告楊某在被告鐘某經營的網店購買了某品牌咖啡2件,支付貨款1488元。楊某收貨后發(fā)現商品包裝低劣,向鐘某索要報關單及檢驗檢疫證明。鐘某向楊某提供的報關單顯示,涉案商品成分與外包裝標示成分存在顯著差異。原告進一步向海關查詢,調取的報關單證實被告鐘某提供的報關單系偽造,實際進口商品的標簽與涉案商品標簽嚴重不符。原告向市場監(jiān)管部門舉報后,獲悉涉案商品標簽標示的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”因經銷同類產品涉嫌非法添加那非類物質,已被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。原告認為涉案商品來源不明、標簽虛假,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隱患,訴至法院,請求判令被告鐘某支付10倍懲罰性賠償金14880元及退貨運費28元,被告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。
法院認為,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涉案進口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,代購銷售者與標簽標示的總經銷商應否承擔賠償責任。經查,涉案商品外包裝標示成分與海關核驗的實際進口商品標簽嚴重不符,被告鐘某作為銷售者,未能提供與實際商品相符的合法進口憑證,涉案商品屬于來源不明、標簽虛假且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食品。被告鐘某作為銷售者,未盡進貨查驗義務,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,應依法承擔10倍懲罰性賠償責任。被告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為商品標簽明示的中國總經銷商,負有確保產品來源合法、標簽真實的法定義務,其雖辯稱名稱被冒用,但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,且因其經銷的同類產品涉嫌非法添加被行政機關查處,該事實與涉案商品存在安全風險高度關聯(lián),故應與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。
北京互聯(lián)網法院認為,本案厘清了跨境代購等新型銷售模式下的食品安全責任認定規(guī)則,明確進口食品標簽成分與海關備案信息不一致,可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。法院依法判令未盡進貨查驗義務的代購銷售者承擔10倍懲罰性賠償責任,同時認定標簽明示的總經銷商,對產品來源合法性、標簽真實性負有法定審核義務,在無法舉證名稱被冒用的情形下,應就不安全食品與實際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。
(責任編輯:李冬陽)